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在邵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了《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同时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了《行政处罚听证公告》。下列企业未在公告期或公告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决定:对下列企业属于公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现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本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下列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下列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任被吊销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