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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邵武公安捣毁一处非法屠宰黑窝点,守护百姓“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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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坚决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5月20日凌晨,邵武公安雷霆出击,成功捣毁一处非法屠宰黑窝点。

案情回顾

 

今年4月,邵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经研判,发现沿山镇某民房内疑似存在一处私设生猪屠宰窝点。通过办案民警多方线索摸排、日夜蹲守侦查,逐步摸清该屠宰窝点的运作规律与人员情况。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邵武警方果断采取行动,于5月20日凌晨集中收网,当场查处非法生猪屠宰窝点1个,查扣未经检验检疫的活猪2头,已切割猪肉565斤,屠宰工具一批,现场抓获正在屠宰生猪的何某某等4名违法犯罪嫌疑人。
被捣毁的私宰窝点位于一处废弃养猪场,现场脏乱不堪,环境恶劣,卫生条件极差,且未配备任何检验检疫设施,也无正规屠宰流程。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胴体,随意放置在满是血水的地面上,这样的 “问题猪肉” 一旦流入市场,将给百姓的饮食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何某某等4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邵武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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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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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邵武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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